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02********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133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截至2019年7月4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79578.69元,并按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曹超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曹小兵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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