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3********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2民初384号 |
案号 |
(2021)粤5222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粤5222民初58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原告史清霞、吴仕英、熊若萱、熊若然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第一期出资款10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计起、第二期出资款3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5年12月8日计起、第三期出资款3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计起、第四期出资款4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计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王俊明实际还清欠款时止)。(2018)粤52民终970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粤5222民初38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返还原告史清霞、吴仕英、熊若萱、熊若然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王俊明实际付还欠款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