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俊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3********2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2民初384号
案号
(2021)粤5222执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粤5222民初58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原告史清霞、吴仕英、熊若萱、熊若然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第一期出资款10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计起、第二期出资款3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5年12月8日计起、第三期出资款3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计起、第四期出资款40万元部分的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计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王俊明实际还清欠款时止)。(2018)粤52民终970号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粤5222民初38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返还原告史清霞、吴仕英、熊若萱、熊若然出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王俊明实际付还欠款时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