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1********1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9民初311号 |
案号 |
(2020)冀0529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云波赔偿原告王省勋、王巧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9724.1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云波返还第三人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64196.89元。三、驳回原告王省勋、王巧云和第三人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66 元,由被告李云波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