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4********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5529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4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雅高压铸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安吉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08695.2元以结欠加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0年7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程伟对被告雅高压铸件(苏州)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7元,由被告雅高压铸件(苏州)有限公司、程伟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雅高压铸件(苏州)有限公司、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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