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8********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930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款项12000元。被告董旭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9月每月给付原告王蕊1000元。驳回原告王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