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8********3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930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款项12000元。被告董旭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9月每月给付原告王蕊1000元。驳回原告王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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