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3419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建兵、赵新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301860.9元、利息50198.46元、罚息68909.5元、复利29106.8元,共计450075.66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云鹏、王伟平、董学亮、宋露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被告苏建兵、赵新霞、王云鹏、王伟平、董学亮、宋露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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