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计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4********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4民初318号 |
案号 |
(2021)粤1324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12600014】。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被告何计辉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15634119056042216)。被告何计辉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贷款本金184912.7元及截止2019年12月5日的利息3144.39元,2019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849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付(遇基准利率调整的,罚息利率按固定日浮动),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限被告何计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律师费52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5.1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何计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