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海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1民初2763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崔海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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