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1民初2763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崔海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