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01********2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9刑初240号
案号
(2021)冀0929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新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邢欣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凤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贵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谷栩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淑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赃证款物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友信公司营业执照一副、钢印机一个、电脑主机8台(两台无硬盘、驱动)、记账凭证一包(七册)、资产负债表和纳税申报表一包41张及扣押物品黑色suv铃木汽车(牌照号:新bjh018)一辆以及侦查机关查封的新疆九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产(土地、楼房、油罐)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与公司员工上交的提成款521680元,按照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赵贵贤、朱景霞、魏顺凯、卢素英、李长青、孙洪东、李申祥,杨树恒。三、被告人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以下存款人损失:赵贵贤125450元,朱景霞、魏顺凯321200元,卢素英18800元,李长青84510元,孙洪东273000元,李申祥144800元,杨树恒219000元。(本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履行后,应与第三项判决内容折抵)。四、被告人石勇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集资参与人唐汝详140000元,耿佳蕊、樊文会、魏中秋、魏勇男四人共计52万元,曹玲玲195000元,马福林35000元,郭迎春105000元。逾期偿还,石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上述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被告人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荣义130000元。(本判项不影响石勇在新疆的企业拍卖后提前偿还其所欠上述集资参与人的款项)。五、退还陈凤菊合法收入(替陈炳军走账多交纳的提成款)36000元。六、退还赵燕合法收入(多交纳的提成)4800元。七、退还刘新起合法收入(多交纳的提成)1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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