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1********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1408号
案号
(2021)冀0223执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文有、郭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 267 219.32元及违约金165 082.9元,合计1 432 302.22元;二、被告蔡明辉、蔡明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626元,减半收取9 813元,由被告任文有、郭秋娟负担8 845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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