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11********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302民初1623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附加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购房款18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违约金54000元;四、驳回原告覃玉寨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的反诉请求。本案件本诉受理费4845元,保全费1670元,反诉受理费7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9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本诉受理费4845元及保全费1670元不再退回,被告在交纳上诉债务款时一并交到本院退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