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11********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302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附加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购房款18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覃玉寨违约金54000元;四、驳回原告覃玉寨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的反诉请求。本案件本诉受理费4845元,保全费1670元,反诉受理费7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9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明波、韦芳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本诉受理费4845元及保全费1670元不再退回,被告在交纳上诉债务款时一并交到本院退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