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1民初788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787970.12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930321元,合计9718291.12元(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以878797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损失算至还清款时日止);二、被告高山、焦利智、汪发龙、陈青云、刘贝、邹国英、林桂涛、唐兰芳、熊志强、任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山、焦利智、汪发龙、陈青云、刘贝、邹国英、林桂涛、唐兰芳、熊志强、任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荣公司追偿;三、如被告丰荣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丰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供的抵押物(丰国用(2008)第J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丰荣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丰荣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中磊司评字[2015]第0019》评估报告)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丰荣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发龙、陈青云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富州路708号,房权证号为丰房权证河洲街办字第2011003671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如被告丰荣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剑南街办四方井8号2层201号,房权证号为赣丰房权证城区字第A01012328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如被告丰荣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羚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丰城市解放南路一建院内3栋1单元4层,房权证号为赣丰房权证城区字第A01012219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28元,由被告丰荣公司、储备中心、汪发龙、陈青云、高羚、高曙光、周瑛、刘贝、邹国英、林桂涛、高山、唐兰芳、焦利智、熊志强、任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