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作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4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1民初1463号 |
案号 |
(2021)黑1221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善军、宁作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作志借款本金7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7年3月18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给付的1750元在计算时应扣除);被告刘善军、宁作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婷婷借款本金134,77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2月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92元,由被告刘善军、宁作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