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单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8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21民初2387号 |
案号 |
(2021)湘0321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姚单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万准借款本金550 000元,并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325元,由原告万准负担445元,由被告姚单鸿负担77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