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单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8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21民初2387号
案号
(2021)湘0321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姚单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万准借款本金550 000元,并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325元,由原告万准负担445元,由被告姚单鸿负担77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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