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1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1)湘0121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14 901.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4 90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袁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若被告袁黎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袁黎伟用于抵押担保的宝马牌3系2015款2.0t自动320li 时尚型汽车(发动机号:2313c740,车架号:lbv3m2102fmf16468;)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袁胜兰应当在被告袁黎伟提供的车辆抵押担保未实现债权之后对上述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袁胜兰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袁黎伟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袁黎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