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1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2民初1470号 |
案号 |
(2021)湘011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宏杰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纪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彭江负担550元,原告纪宏杰负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7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