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1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8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21)赣0428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守贵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守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桂志强负担1300元,原告刘守贵负担75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