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向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1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民初706号
案号
(2021)赣0429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利平、杨向荣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7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8671.69元,本息合计158647.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合计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786%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美红对本判决第一项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利平、杨向荣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取3312元,由被告曹利平、杨向荣、曹美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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