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23********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2833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山市笨博士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85241.38元及违约金17048元。二、被告严杰对被告中山市笨博士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山市笨博士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第4页共4页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8元,由被告中山市笨博士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严杰负担2346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应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山市笨博士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严杰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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