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4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89500元;二、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89500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000元、评审费1750元;四、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象州县绿丰园农产品种植流通专业合作社、黄小龙、黎海燕、覃勇宾、马胜先、覃世华、黄小明、熊红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小龙、黎海燕名下位于象州镇银象路银山小区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4)第026472268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象字第2016002565号]、寺村镇莲花小区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012757934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象字第00007005号],对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抵押的财产(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