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祖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3********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461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借款本金475000元、截止2018年1月2日的利息22344元及2018年1月2日后的利息(以47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本金475000元偿还完毕时止);二、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对被告魏祖斌、官朝芝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4幢1-7-2号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0850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0851号)拍卖、折价、变卖所得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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