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6********2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84民初554号
案号
(2017)粤1284执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前海百川城市商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8万元及利息(其中150万元从2015年1月4日起、50万元从2015年1月5日起、108万元从2015年1月14日起,均以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给原告蔡燕明。 二、被告黄剑涛、余念华、平远县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百川财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百川城市商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蔡燕明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20元、公告费1270元,合共3759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百川城市商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剑涛、余念华、平远县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百川财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时间
2017-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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