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0********0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孔祥云、刘萍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与担保合同》;二、被告孔祥云、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截止2017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138172.63元、利息30847.05元,合计169019.68元,以及2017年9月22日后的利息、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同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调10%为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孔祥云、刘萍设定抵押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17号1栋1-4-4室住房一套(权证号:十堰房权张湾字第30101366号,他项权证号:十堰张湾字第30101366号,建筑面积74.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孔祥云、刘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1.5元,由被告孔祥云、刘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