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6********0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05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92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548127.32元,合计9798127.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为:本金5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5.6%、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425万元,利息按年利率7%,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75100元。三、被告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因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年利率5.6%,罚息和复利以年利率8.4%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94032元、应承担诉讼费用468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苏州东方九久投资担保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因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年利率7%,罚息和复利以年利率10.5%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81068元、应承担诉讼费用403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常坤、刘清芸、常庆、廖华芬对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213元,由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7213元,由被告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常熟市迪亚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时间 |
2018-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