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110号
案号
(2021)津7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周广利、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三方确认原告周广利在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雇佣过程中于2019年6月30日受伤至2020年8月13日损失医疗费525890.28元(其中住院费448259.28元,药费77361元)、护工费13440元、护工伙食费1410元、住院期间护理用品费1000元,仅上述四项费用合计185740.28元,该损失由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向原告周广利赔偿。二、原告周广利、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三方就第一条所涉185740.28元的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共同分三次向原告周广利支付共计170000元:2020年8月22日前支付70000元;2020年9月22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0月22日前支付50000元。原告周广利指定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荒佃庄镇支行户名:周广利账户:6228410644506821578。三、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同意如上述第二条任意一期付款逾期,则原告周广利有权就全部170000元赔偿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若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履行上述的款项支付义务,则原告周广利与被告葛艳军、被告代志义就本案中上述第一条所列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已经结清,再无任何纠纷。五、原告周广利的其他损失待确定后另行主张。六、本案诉讼费2264.5元,由原告周广利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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