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0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刑初301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乔丹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齐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洪栋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乔丹丹、刘玉、黄齐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