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3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4320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4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世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金山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颜世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4(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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