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勇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55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费晓通归还本金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3元、保全费846元,合计1779元,由原告费晓通负担179元,被告余勇辉负担1600元。该款原告费晓通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费晓通1600元,由被告余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