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7********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6民初2812号 |
案号 |
(2021)冀0826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义锋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