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773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宋学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所元、孙风梅、邢保爱、邢卫红、邢翠红、邢翠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宋学军对借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已给付的借款利息30000元)。如被告宋学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宋学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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