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6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8民初1801号 |
案号 |
(2021)赣1128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华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余赣章人民币6 000元和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时间自2019年4月13日起算,按月利率1%分计息,利随本清。);二、被告曹宏爱、余海凤对被告曹华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20元,减半收取1 210元。由被告曹华、曹宏爱、余海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