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6944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4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芳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旭负担,给付时间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