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1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6944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4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芳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旭负担,给付时间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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