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7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84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6000000元、利息802756.25元、罚息38334.41元、复利11200.65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536423元。三、被告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倪如宝、李彩英、倪芳芳、姬高生、倪智勇、丁荣芳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44元,减半收取114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72元,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倪如宝、李彩英、倪芳芳、姬高生、倪智勇、丁荣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9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