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7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21民初2509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小伶人民币12241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1241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