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0********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5刑初43号 |
案号 |
(2021)冀0425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人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折抵刑期4天,刑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2、被告人蔡瑞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折抵刑期5天,刑期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周军退赔李卫峰1320元、王中华3355.42元、朱海顺1340元、闫洪强7760元、彭学军3610元、刘志祥126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责令被告人蔡瑞峰退赔辛江卫4120元、马建强6300元、刘德校5250元、韩天将17390元、王桂港8880元、岳春雪840元、陈登峰8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责令被告人周军、蔡瑞峰共同退赔杜献军16190元、刘永周15770元、郭秀英12000元、闫秀平7800元、庞占乐9600元、陈聚亮5920元、李楠楠542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