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3********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3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1)冀0683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振江、胡栓杰工程款1255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被告董浩负担57元,原告胡栓杰、徐振江负担711元。判决如下:被告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徐振江、胡栓杰工程款1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被告董浩负担57元,原告胡栓杰、徐振江负担7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