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1********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9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21)冀0609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屈超、田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四利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建双对被告屈超、田翠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建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屈超、田翠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屈超、田翠翠、何建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