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61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1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武辉、张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许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9750元(2019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仍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武辉、张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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