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怀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6********9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249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怀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洪玉借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32020年3月11日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怀会军负担3700元,原告王洪玉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6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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