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禄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5333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926执恢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给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原告杨大战定制钢结构工程款1056067.7元及利息(利息以1056067.7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原告杨大战定制现存钢结构场地使用费,现存钢结构场地使用费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月3280元计费,计至现存钢结构被搬出现存场地时止; 三、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原告杨大战定制钢结构转运吊车使用费、运输费及人工费人民币8816.4元; 四、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原告杨大战诉讼费24194.7元,鉴定费10640元,差旅费5450元; 五、对上述第一至四项所涉全部赔(支)付款项被告王禄生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王禄生应出资950万元)对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六、驳回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19元,由原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杨大战负担184元,由被告江西宜春泓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2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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