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4********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1民初9132号
案号
(2021)湘0121执1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廖建华负担5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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