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2********7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8刑初14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徐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凯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葛任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六、扣押机关扣押的晶状体物质壹包、药丸状物质壹包,被告人李光辉的手机壹部(金色oppo手机)、退赃款5220元,被告人周锴的手机壹部(黑色vivo y85)、退赃款14500元,被告人王凯敏的手机壹部(黑色oppoa9)、汽车一辆(黑色本田crv、车牌赣fs7678)、退赃款13500元,被告人徐志刚的手机壹部(金色iphone6手机),被告人葛任水的手机壹部(银色oppo r9s plus),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