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4********4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民初697号 |
案号 |
(2018)黑01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长城公司与西城热力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中长资(哈合字)【2014】169号《债务重组协议》;二、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6月28日被告西城热力公司欠长城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4,564,999.99元,西城热力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长城公司借款利息4,564,999.99元;西城热力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长城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6月29日至1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6月29日至11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西城热力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长城公司违约金5,628,680.8元及罚息1,240,031.6元(违约金和罚息计算截至2018年6月28日);四、如西城热力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可就逾期未还款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西城热力公司给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均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为年息15%,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五、被告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飞、李丹、对上述第二、三、四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西城公司未按上述第二、三、四项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可在未偿还的剩余款项范围内,对西城热力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南城热力公司提供的涉案抵押物(抵押物为机器设备后附清单)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如西城热力公司未按上述第二、三、四项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可在未偿还的剩余款项范围内,对西城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权(143.85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热费收费权)、南城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权(158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热费收费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由长城公司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如西城热力公司未按上述第二、三、四项履行还款义务,长城公司可在未偿还的剩余款项范围内,对大庆百川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西城热力公司25.5%股权、滕飞质押的其持有的西城热力公司40.5%股权、陈冬艳质押的其持有的西城热力公司30%股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九、案件受理费498,959.56元,减半收取249,479.78元,由被告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南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市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滕飞、陈冬艳 、李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