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衡裁网字(2019)8149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李旭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952.13元;(二)被申请人李旭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本案仲裁费238.09元,由被申请人李旭承担(此款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申请人随上述裁决款项一并给付申请人)。以上裁决各项被申请人李旭应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李旭应于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