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5********2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4952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苗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旭实际拖欠原告张伟货款52000元,被告王旭于2021年2月6日前给付原告张伟26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张伟剩下的26000元;二、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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