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1423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2602456】。被告联诚达公司、陈世萍、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计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5457. 22元、罚息13226. 27元、复利52. 0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世萍、夏伟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以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碧桂园芷兰湾三街6幢1402室、江门万达广场16幢2317室、江门万达广场16幢2318室、江门市星汇名庭开阳星院2幢702室、江门市星汇名庭开阳星院2幢7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68. 62元,减半收取6984. 3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84. 31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世萍、夏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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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世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68062917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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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6幢231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