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8********7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6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2606912】。被告尹涛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4840.0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暂计至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0445.71元;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被告尹涛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对被告尹涛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45号801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30000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10.76元,减半收取3605.38元,财产保全费2490.25元,合计6095.63元,由被告尹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