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1民初7944号 |
案号 |
(2020)苏0411执3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海波、封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汤栋耿承担175元,被告顾海波、封海燕承担2725元。4(此款已由原告方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