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13民初8133号 |
案号 |
(2020)苏0413执3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桂兰借款人民币186000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张忠明对上述华伟明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桂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215元,被告华伟明、张忠明负担1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