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章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38民初1507号
案号
(2021)冀0638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章林、保定奥龙变压器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庞爱华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58959元(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以后顺延至还清借款止),两项共计25895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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